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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9
【实施时间】 2009-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1月11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月9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11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公路两侧无明显边沟、边坡的,以公路路肩外缘起,国(省)道4米、县道3米、乡(村)道2米的距离内视为公路边沟。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公路控制区的控制范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按照管理权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和界桩。”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住宅小区和集市的,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其建筑物的边缘与同侧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本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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