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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唐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国鹰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 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
  
  以上
  
  
  
  桃树
  
  50-
  
  80
  
  80-
  
  120
  
  120-
  
  210
  
  21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50
  
  750-
  
  375
  
  
  
  苹果树
  
  70-
  
  110
  
  110-
  
  190
  
  19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60
  
  760-
  
  870
  
  870-
  
  435
  
  
  
  大樱桃树梨树
  
  70-
  
  110
  
  110-
  
  200
  
  200-
  
  345
  
  345-
  
  510
  
  510-
  
  660
  
  660-
  
  765
  
  765-
  
  870
  
  870-
  
  975
  
  975
  
  
  
  杏树
  
  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
  
  70-
  
  110
  
  110-
  
  200
  
  200-
  
  300
  
  300-
  
  440
  
  440-
  
  570
  
  570-
  
  660
  
  660-
  
  765
  
  765-
  
  870
  
  87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厘米
  
  元
  
  种类
  
  3-5
  
  5-8
  
  8-11
  
  11-14
  
  14-17
  
  17-20
  
  20-23
  
  23-26
  
  26-30
  
  30
  
  以上
  
  
  
  板栗树
  
  核桃树
  
  60-
  
  135
  
  135-
  
  400
  
  400-
  
  650
  
  650-
  
  1000
  
  1000-
  
  1250
  
  1250-
  
  1500
  
  1500-
  
  1800
  
  1800-
  
  2100
  
  2100-
  
  2400
  
  2400-
  
  2800
  
  
  
  枣树、柿子树及其它
  
  干果树
  
  40-
  
  80
  
  80-
  
  135
  
  135-
  
  390
  
  390-
  
  650
  
  650-
  
  910
  
  910-
  
  1200
  
  1200-
  
  1400
  
  1400-
  
  1650
  
  1650-
  
  1800
  
  1800
  
  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
  
  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
  
  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7500-15000元。
  
  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砧木苗圃
  
  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计算。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计算。
  
  (二)其它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
  
  
  
  
  
   干径:
  
  每株: 厘米
  
  元
  
  种类
  
  3厘米以下
  
  3-5
  
  5-10
  
  10-15
  
  15-20
  
  20以上
  
  
  
  阔叶树
  
  50
  
  50-80
  
  80-150
  
  150-100
  
  100-50
  
  50
  
  
  
  针叶树
  
  50
  
  50-100
  
  100-200
  
  200-150
  
  150-70
  
  70
  
  
  
  一般树木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3m处树木的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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