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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华能、华电国际、国电、大唐山东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179元执行。
  
  二、新上燃煤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报上网电价时,经环保部门脱硫验收合格的提交脱硫验收合格证书,同步执行脱硫标杆上网电价。不能按时验收的,经批准,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三、经批准的关停机组替代发电应按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8]20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关停机组补偿电量替代发电上网电价审核表》,确定上网电价后由电网公司与其结算;其他替代发电及发电权交易应报我局备案。
  
  以上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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