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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人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10年度未列入全国统考专业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属委、办、局、总公司,各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地区2010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09〕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未列入全国统考专业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置专业
  
  2010年设置卫生科研(中级)、放射卫生防护技术(中级)、心电图技术(初级师)、眼科技术(初级师、中级)等4个专业。
  
  二、报名条件
  
  按照《关于北京地区2010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09〕208号)规定的报名条件执行。
  
  三、考评方式和考试科目
  
  (一)新参加工作的相应专业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可初次认定以上4个专业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初级士晋升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心电图技术、眼科技术)的人员,需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4个科目考试,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经评审通过即取得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士晋师考试科目如下:
  
  
  
  专业
  
  科 目
  
  心电图技术
  
  心电图技术、系统解剖、生理、病理
  
  眼科技术
  
  眼科技术、系统解剖、生理、病理
  
  (三)初级师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卫生科研、眼科技术、放射卫生防护技术)的人员,需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1门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合格且符合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者,由北京市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即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考试时间:
  
  
  
  
  
  时 间
  
  科目
  
  2010年6月26日上午9:00-11:00
  
  生理(初级师)
  
  2010年6月26日下午1:00-3:00
  
  系统解剖(初级师)
  
  2010年6月27日上午9:00-11:00
  
  病理(初级师)
  
  2010年6月27日下午1:00-3:00
  
  初级师、中级专业科目
  
  五、证书管理
  
  通过以上方式取得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其他考务及评审事宜,由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另行通知。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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