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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05-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水底隧道管理办法(2010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水底隧道管理,保护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水底隧道交通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是指甬江隧道和常洪隧道。
  
  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域是指水底隧道管段轴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的水底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水底隧道和保障水底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有关防护、排水、养护、交通安全服务、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三条 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通过水底隧道的车辆驾乘人员必须爱护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遵守水底隧道通行规定。
  
  第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甬江隧道及其连接线的路政、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具体实施甬江隧道及其连接线的路政、养护维修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常洪隧道及其连接线的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常洪隧道及其连接线养护维修等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海事、财政、价格、航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水底隧道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水底隧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监督和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分别负责。
  
  甬江隧道以骆霞线13k+320为管辖分界线,分界线以北区域由镇海区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分界线以南区域由北仑区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常洪隧道以世纪大道与甬镇公路十字路口为管辖分界线,分界线以北区域由江北区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分界线以南区域由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交通、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 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水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定期对水底隧道安全保护区域的状况进行巡查,保证水底隧道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水底隧道的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实施养护、维修计划,并应将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报隧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在水底隧道引道和管段江面上设置建筑控制区管理界桩和昼夜醒目的禁止标志。
  
  第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报警电话及救济电话。
  
  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第九条 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底隧道管理应急处置预案。
  
  遇有水底隧道损坏、恶劣气象条件、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予以处置,并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交通堵塞时,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警示、限速通行、关闭水底隧道等交通管制措施。水底隧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
  
  第十条 车辆通过水底隧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所示的车道行驶;
  
  (二)按照规定限速行驶,其中甬江隧道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常洪隧道内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
  
  (三)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禁止使用远光灯;
  
  (四)禁止在水底隧道内停车、倒车、掉头及在距离水底隧道50米以内的路段临时停车;
  
  (五)禁止使用号、哨、笛或者其他发声器具;
  
  (六)禁止超车。
  
  第十一条 车辆在水底隧道内发生故障的,应当立即将车辆推离车行道;不能推离或推离后不能立即排除故障的,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在车后50米处设置警告停车标志,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故障车辆拖走。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车辆从水底隧道通过:
  
  (一)非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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