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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洛阳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洪昌
  
  2010年1月12日

  
  
洛阳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和管理,提高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以及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适用本办法。
  
  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两者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发改、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洛阳市城市区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民政、财政、房管、交通、旅游、文化、公用事业、教育、体育、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时,要认真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地下检查井、拉线、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等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盲文站牌的位置、颜色、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力残疾人使用;
  
  (五)公共停车区域应当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台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台;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颜色鲜明、与周边环境有明显区别的警示性或者提示性标志;
  
  (七)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是该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责任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委托等各阶段、各环节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内容列入设计专篇,在委托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时,均不得擅自降低和修改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应当在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与建设项目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的配套与衔接。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按《设计规范》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把关,对不符合《设计规范》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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