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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扩大异地居住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居住定点就医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扩大到居住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调整后政策的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调整的第(五)项、第(七)项内容自2010年 5月1日起执行,其他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县(市)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调整 进一步提高市财政对县(市)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补助标准。2010年起市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缴费补助标准由60元提高到80元,慈溪市、余姚市由30元提高到45元。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