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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

  
  
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本市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由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监督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自按照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五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采用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和防护设施,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城市地下管线保护交底手续,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施工单位提供有关地下管线保护的安全技术措施、管线监测方案及管线事故应急预案;监理单位根据地下管线保护交底内容要求,对管线保护施工方案实施过程进行旁站监理;相关管线单位对其管线方位、标高、走向、管线规格数量等提供说明资料,并向各有关单位做好现场交底工作。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监督职责。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对有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施工单位未整改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市、区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所需的费用。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用)等现场管理费用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地下管线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等措施纳入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所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必须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单位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修订完善后,方可履行批准手续。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批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否则,不得施工。因故需要修改的,修改后须报经原审核批准单位同意。委托进行专家论证、审查的,还应当报组织论证、审查的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并将相关资料及授权事项等提供给对方和建设单位,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对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其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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