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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校安办函[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9
【实施时间】 2010-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民办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各设区市校安办:
  
  我省实施校安工程以来,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有序、富有成效地推进了校安工程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大多市、县(区)民办中小学(含民办特教和民办中职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校舍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不够落实,已成为各地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09号)的精神和2010年1月18日全省各设区市校安办主任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将民办学校全部纳入校安工程
  
  根据闽政办〔2009〕109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中学、特教学校和中职学校”。因此,各地要本着对民办学校师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闽政办〔2009〕109号文件精神,将本地区民办学校全部纳入校安工程,督促民办学校校舍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同步推进,确保民办学校完成校安工程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建设步伐
  
  鉴于民办学校的特殊性,各地要结合民办学校年检、评估等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建设步伐。
  
  1、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对民办学校要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并实施严格的过程监管。
  
  2、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和《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对民办学校校舍场址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的基础上,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确定校舍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改造;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3、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校安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校舍安全工作中以各种理由拖拉搪塞、推诿应付、拒不配合的民办学校,各级校安办要送达书面督办函限期办结、分清责任,记录在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各设区市校安办要根据本通知立即开展一次专项的检查活动,并于2010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民办学校校安工程的实施情况上报至省校安办。省校安办将在适当时间对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民办学校不落实校安工程的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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