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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校安办: 我省实施校安工程以来,各地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有序、富有成效地推进了校安工程的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大多市、县(区)民办中小学(含民办特教和民办中职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校舍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不够落实,已成为各地校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9〕109号)的精神和2010年1月18日全省各设区市校安办主任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将民办学校全部纳入校安工程 根据闽政办〔2009〕109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省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中学、特教学校和中职学校”。因此,各地要本着对民办学校师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贯彻落实闽政办〔2009〕109号文件精神,将本地区民办学校全部纳入校安工程,督促民办学校校舍排查鉴定和加固改造工作同步推进,确保民办学校完成校安工程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快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建设步伐 鉴于民办学校的特殊性,各地要结合民办学校年检、评估等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建设步伐。 1、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校安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对民办学校要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并实施严格的过程监管。 2、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和《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鉴定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对民办学校校舍场址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的基础上,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逐校逐栋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栋建筑的鉴定报告,确定校舍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改造;建立校舍安全管理档案和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3、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校安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校舍安全工作中以各种理由拖拉搪塞、推诿应付、拒不配合的民办学校,各级校安办要送达书面督办函限期办结、分清责任,记录在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各设区市校安办要根据本通知立即开展一次专项的检查活动,并于2010年2月底前将本辖区民办学校校安工程的实施情况上报至省校安办。省校安办将在适当时间对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对民办学校不落实校安工程的行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福建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