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区水利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从2010年2月1日起启用“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处罚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其中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许可专用章指定用于我局委托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实施的杭州绕城公路以内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涉水行政许可及相关权力,取水许可除外;杭州市林业水利局行政处罚专用章指定用于我局委托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的水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杭州绕城公路以内城市河道管理的行政处罚权、行政监管权、行政强制权,涉及取水的除外。 特此通知。 附件:专用章印模(略)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