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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原有房屋面积部分,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扩大的面积以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产权均归个人所有。对无力购买住房的居民,可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居民具备支付能力后,允许其购买原租赁部分,获得房屋产权。合理扩大的面积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 四、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协调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财政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的具体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