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8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国有煤矿(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原有房屋面积部分,产权归个人所有;合理扩大的面积以成本价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产权均归个人所有。对无力购买住房的居民,可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居民具备支付能力后,允许其购买原租赁部分,获得房屋产权。合理扩大的面积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
  
  四、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市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协调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财政对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的具体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