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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整合路桥收费站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从征收的通行费(年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计提征收经费,具体计提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征收情况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定,统筹用于安排管理中心人员、公用经费等费用支出以及对代征单位的经费补贴支出。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征收通行费(年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刷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票据由管理中心到市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六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和核销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交通、财政、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通行费(年费)的收缴、补偿资金的拨付实行监督。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管理中心的日常监督。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每月要向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每半年向市审计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年终后要向市交通、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报告通行费(年费)的收缴、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和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年终后要将管理中心通行费(年费)的征收、补偿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同时抄送各市、区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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