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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辽国土资办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8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2009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部署2009年度矿产资源统计工作,合理分配时间,抓好组织协调,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23号的有关要求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矿产资源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各市矿产资源统计工作必须基于省厅下发的底数,其中矿山编号、矿区编号及其所属矿山编号不得随意变动。
  
  三、国土资源部对矿山开发利用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等软件进行了完善升级,请各市及时更新。
  
  四、矿产资源统计(开发利用部分)
  
  (一)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煤、铁矿产资源及大、中型矿山企业的开发利用统计数据进行重点审核,上报前应与统计部门相应统计数据进行校对,相差较大的数据要进行再核实,查找原因,修正数据;确实无法修正的,在上报数据时需附有相关说明。
  
  (二)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表》填报要求,做好自查工作,并于2月22日前将审查后的《统计表》数据库上报省厅(联系人:赵磊,联系电话:024-26210108,电子邮箱:gttzfj@sina.com)。
  
  (三)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年报分析工作,说明数据变化情况,以文件形式报送省厅。
  
  五、矿产资源统计(储量部分)
  
  (一)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消耗统计数据应以储量动态监测数据为准,未纳入底库的矿山按“新上表”或“暂不上表”矿山处理。
  
  (二)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数据审查工作,所填报数据必须通过软件系统的数据检查功能,对未解决的问题要作出记录。
  
  (三)各市国土资源部门须于2月25日前将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库上报省厅(联系人:王君,联系电话:024-26210109,电子邮箱:78810525@163.com)。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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