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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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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探索指标流转。通过土地整治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并加以保护利用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满足整治区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后,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流转。
  
  (十)建设流转平台。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增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服务、管理功能,建立城乡统一的上海市土地交易中心,探索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两种产权、同一市场、统一管理”的新途径。
  
  四、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基础工作
  
  (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农村集体土地原则上以村为单位,确权给村农民集体所有,并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登记时予以载明。市、区县两级土地管理部门设立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机构,从事土地登记具体工作。各镇(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所负责做好基础调查工作。
  
  (十二)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后流转”的原则,通过规划,明确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积极吸收公众和村民参与规划编制,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以切实保护村民利益。鼓励宅基地、乡镇企业等向规划点集中。
  
  五、完善流转收益分配使用制度
  
  (十三)合理设定收益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指标流转取得的收益,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和发展生产等。土地使用者以转让、转租等方式依法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增值的,应当向政府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
  
  (十四)加强对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管。设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资金专户,建立以镇(乡)为单位的财务监管体系,每年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六、切实加强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重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近阶段,要搞好各项基础准备和动员宣传,选择部分镇村进行局部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铺开。相关试点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周密部署,认真准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各项试点工作。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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