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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基[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四)加强课程与教学管理
  
  10.规范学制与课程。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学制以五年制全日制小学为主,教材使用以上海中小学课程教材为主。2010年秋季起,小学起始年级使用上海二期课改教材。
  
  11.各相关区县要督促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全面落实课程实施计划,开齐开足课程,配齐相应的教师,完善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常规管理。市郊区县教研部门要将这类学校纳入教学指导范围,积极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和评价。
  
  12.加大学校图书室、体育器材、卫生室、专用教室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改造与配置的力度,到2012年,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满足教学要求。
  
  (五)完善对学校的常规管理
  
  13.各相关区县要指导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校长任职资格要求聘任校长。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要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学校章程,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区县要指导这类学校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少先队组织建设,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学校档案。
  
  14.各相关区县要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招生工作纳入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计划,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妥善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学。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学生必须纳入学籍管理范畴,各校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不得举办与办学层次不相符合的教学班,严禁设立分校(部)。
  
  15.各相关区县要做好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的督导与年检工作,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要对这类学校上一年办学情况实施年检(年检方案见附件)。年检合格的,可以续发办学许可证。对年检中出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要下发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无法保障、社会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不再委托招生,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六)重视校园安全管理
  
  16.建立健全校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特大事故和传染病及时报告制度。各相关区县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导学校制订防范暴力事件、师生食物中毒事件、火灾事故、预防传染病、实验室事故、意外伤害事故、校外集体活动事故、校车交通事故等应急预案与应急机制。
  
  17.各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校舍进行安全排查检测,消除安全隐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学校校舍、校车、食堂、卫生设施、消防设备、安全通道等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18.各相关区县要加强对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卫生与健康、疾病防控、未成年人免疫等工作的监控与管理,指导学校建立有效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食品卫生等管理制度,为学生创建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附件:上海市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民办小学年检方案(试行)(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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