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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便函[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母婴健康工程项目承诺书(2010年)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执行文本的通知》(浙卫发〔2006〕254号)精神,现制定《浙江省母婴健康工程项目承诺书(2010年)》(下称《承诺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将《承诺书》报送当地政府,如有意向继续参加项目,请县(市、区)政府在承诺书上签章后,于2月10日前将《承诺书》一式三份寄至厅妇社处。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
  
  邮编:310006 电话:0571-87709067。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2010年浙江省母婴健康工程项目承诺书

  
  为进一步提高经济欠发达地区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决定,“十一五”期间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继续实施母婴健康工程项目,以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促进妇幼卫生事业平衡发展。
  
  为继续深化、巩固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取得的成果,确保2010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工作有效实施,如期达到预期目标,经与项目县(市、区)政府商议,共同作出如下承诺。
  
  一、省级财政为每个项目县(市、区)提供10万元的项目资金,项目县(市、区)政府保证按1:1以上的比例及时提供项目配套资金,项目配套资金不抵冲当地财政对妇幼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并做到专款专用、保留原始发票。
  
  二、项目县(市、区)设立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加强领导,保证项目工作有效实施;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基层网络,消除妇幼保健人员空白乡镇,将妇幼保健工作落实到基层,保证妇女儿童公平享有基本妇幼保健服务。
  
  三、项目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母婴健康项目工作重点,确保《浙江省“十一五”期间母婴健康工程项目执行文本》(浙卫发〔2006〕254号)规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如期完成。力争至2010年底达到以下指标:孕产妇死亡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8/10万以下(五年平均数),可避免孕产妇的死亡病例降低50%以上,其中因产科出血的死亡比例控制在35%以下;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3‰、16‰以下,其中因新生儿窒息的死亡比例有明显下降。
  
  四、项目县(市、区)要依据项目目标中的健康指标、工作指标,制定项目年度工作计划,于2010年2月底前报厅妇社处;2010年11月底前做好项目年度自评总结并报厅妇社处;同时结合“十一五”期间项目工作做好终期评估总结,于2011年1月10日前报厅妇社处。
  
  五、省卫生厅将在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为项目县(市、区)县级业务技术骨干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进修。省项目技术指导组根据工作实际,每年选择部分项目县(市、区)进行1-2次的技术指导。
  
  浙江省卫生厅代表签字:
  
  (浙江省卫生厅盖章)
  
  县(市、区)政府代表签字:
  
  (政府盖章)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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