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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8.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实现应援尽援。加大法律援助实施力度,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选择对受援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确保受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集中力量办理突发性、群体性、信访涉法涉诉法律援助案件;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对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的法律援助,针对不同特殊群体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2010年起全面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在全省所有的中级、基层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积极为涉法公民提供及时、便捷、免费的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提高维权效率。 9.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监督,探索制定法律援助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建立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案件质量进行等级评价。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社会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对法律援助管理人员和实施人员进行监督。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法律援助案件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办理情况等环节的实时掌控,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10.充分发挥政府法律援助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法律援助是政府法律援助的重要补充,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引导、监督和规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高校等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与群众团体维权工作的衔接;在律师资源丰富的地方和高校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充实法律援助实施力量,探索困难群众自由选择志愿律师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对法律援助事业进行捐助。 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11.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列入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落实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制,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合力。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帮助、引导有需求的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档案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要积极支持,减免所涉及的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无缝对接,互免审查申请人经济条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2.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根据本地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充实法律援助工作机构。要制定、完善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积极引进和吸收优秀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 13.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央关于政法经费实行“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要求,落实规定的保障责任,切实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做好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后,市、县级法律援助经费预算不得低于改革前水平,而且不得以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转移支付的资金抵顶本级应安排的支出。 14.加强法律援助业务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确保基本需要的原则,在省级财政、政法部门制定的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下,制定本地司法行政机关业务装备配备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逐步提高基层法律援助办案装备水平,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设施,满足困难群众特别是各类特殊群体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需求。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