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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9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环境生态保护关系群众用水安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是加强和改进水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各省辖市政府要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水环境质量,防止各类水污染事件发生。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科学方法和具体措施,尽快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进一步强化监测手段,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确保准确、客观、有效、公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河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污染、谁补偿”和“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四大流域18个省辖市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南水北调中线河南段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并负责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及管理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扣缴及资金转移支付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的要求。
  
  第四条 按照省政府与省辖市政府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考核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根据水质变化及实际需要,考核因子可适当增加。
  
  第五条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确定生态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每吨2500元,氨氮每吨10000元。
  
  第六条 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监测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超标污染物通量由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与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差值乘以周考核断面水量确定。全省水环境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设置方案另行印发。根据断面水质超标程度和考核断面流量,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生态补偿金:(一)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小于或等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小于或等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计算;(二)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的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氨氮浓度大于2毫克/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按照“(考核断面水质浓度监测值-考核断面水质浓度责任目标值)×周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2”计算。
  
  第七条 对于饮用水水源地跨行政区域的省辖市,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考核断面全年达标率大于90%时,对下游省辖市扣缴水源地生态补偿金,全额补偿给上游饮用水水源地省辖市。水源地生态补偿金按照“下游省辖市每年度利用水量×0.06元/立方米”计算。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河南省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监测通报》和《河南省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中的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按周计算。水源地生态补偿金计算依据为《河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月报》中的水量数据,按年计算。
  
  第九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专家参加的裁定工作小组裁定,并将裁定结果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条 生态补偿金用于上下游生态补偿、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省辖市的奖励等。
  
  第十一条 省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省辖市进行生态补偿和奖励。
  
  (一)扣缴金额的50%用于上游省辖市对下游省辖市的生态补偿。
  
  (二)扣缴金额的50%用于对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省辖市的奖励、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水质、水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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