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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函[2010]140号
【颁布时间】 2010-06-23
【实施时间】 2010-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9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对未按规定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综合性规划草案,以及未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交环保部门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得予以审批。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按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以编制“十二五”各项规划为契机,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高度,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高度统一。
  
  要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跟踪评价制度,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保等有关部门。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环境不良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时,应重新或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环保部门要适时组织对全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予以通报,并会同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保部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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