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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商建发[2010]235号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9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物价)、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48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82号)及中标协议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的监督检查,促进家电下乡工作有序推进,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终端监管,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及中标协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授权等,下同)、监督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对其备案销售网点经营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对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商务、财政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销售网点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 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价格)、税务、工商和质监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家电下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中标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标流通企业采购家电下乡产品,应按照流通企业制定的进货程序进行审核,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家电下乡销售网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流通企业不得对中标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七条 中标流通企业收货后2日内,将收货信息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收货确认。
  
  第八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严格遵守对中标产品价格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加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密钥管理。
  
  第十条 中标流通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更换中标产品的型号;
  
  (二)向经销网点销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换货商品;
  
  (三)在中标地区以外地区销售中标产品;
  
  (四)向未备案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
  
  (五)以备案为条件向销售网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履行中标配送、服务承诺:
  
  (一)对县(市)销售网点配送要求及时响应,并在48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72小时,遇特殊情况(如脱销、断档等),应24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云南、海南对县(市)销售网点在72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120小时,遇特殊情况,应48小时内送达)。
  
  (二)24小时服务电话运转正常。
  
  (三)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
  
  (四)严格执行制定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制定培训手册,培训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指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规范性要求。
  
  中标流通企业每个月对备案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性考核,建立销售网点考核档案,并于下月10日前将考核程序及结果上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
  
  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备案销售网点违规处罚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直至取消网点加盟、授权合同,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向县级及以上商务、财政等部门报告。
  
  第三章 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标流通企业所属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网点,应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流通企业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加盟及授权的网点应有统一的协议范本。
  
  第十四条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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