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0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局、市委农办、市市政园林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建设管理局、市委农办、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
  
  (市建设管理局、市委农办、市市政园林局二○一○年一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90号)精神,结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厦府〔2006〕345号)要求,为持续推进以农村垃圾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深入开展,加快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结合全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及老区山区建设,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力促进我市城乡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保障,进一步提高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统筹协调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群众生活品质,促进乡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自2006年以来,全市家园清洁行动经过宣传发动、全面治理、建立后续管理长效机制三个步骤,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市委、市政府把家园清洁行动列入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2008、2009年更是连续两年列入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分工项目。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公共设施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村环境卫生得到极大改善,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但是讲卫生讲文明好习惯的形成、公共设施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为广大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惠民工程,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加大资金投入,要扎实有效持续地推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深入开展,要建立健全全市农村公共设施长效管理机制。
  
  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领导。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齐心协力,把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融入到本部门的工作中,发挥各自职能,形成整体合力。各部门要在各自分工的基础上,吸取这几年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建设、管理经验,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对实施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重点村要在政策资金上进行扶持,在技术、管理上进行指导,在后续管理上加强监督。要以公共设施建设为基础,以环境整治为契机,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美化家园等系列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文明卫生观念,提高基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工作机制,建立管理网络,确保工作成效。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部门在开展工作中,要根据各村的具体情况,要充分考虑各村的财力、卫生环境、管理水平等各项影响要素,要坚持“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布实施”原则,采取因地制宜、典型引路、逐步推广方法,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将各项具体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既要重建设、更要重管理。各部门要在《厦门市农村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各自职能,制定部门管理办法细则,在全市农村范围内建立公共设施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切合实际的区、镇、村环境卫生常设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
  
  二、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保洁队伍建设
  
  继续结合全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及老区山区建设,在2007、2008、2009年已完成139个行政村垃圾治理任务的基础上,从2010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每年重点抓好20个左右行政村的垃圾治理。要继续注重已完成改造任务的行政村的巩固和提高治理成果,做好已配置的环卫基础设施的维护,对垃圾处理设施要开展经常性集中维护,完善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环卫设施正常运行。要继续强化村庄保洁队伍建设,按照建设部3‰的标准配足卫生保洁员,建立和完善一支稳定、专业的保洁队伍,做到定时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科学处理,做到卫生有人抓、垃圾有人扫、堆放有设施、运输有设备、垃圾有去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