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科技局
【发文字号】 石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科技局关于评选2009年度优秀科普工作者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机关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我市科教兴市主体战略的贯彻实施,激励广大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推动科技创新与科学普及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关于“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的规定,市科技局决定对2009年度全市优秀科普工作者予以表彰。请按照评选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推荐工作。
  
  附件:1.石家庄市2009年度优秀科普工作者评选细则
  
  2.石家庄市2009年度优秀科普工作者呈报表(略)
  
  2010年1月25日
  
  附件1:
  
  石家庄市2009年度优秀科普工作者评选细则
  
  一、评选范围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科普工作管理、科普研究、科普展教、科普知识传播、科普作品创作、科普志愿工作者以及在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符合评选条件者,均可被推荐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专职或兼职从事科普工作满2年以上,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省、市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对科普事业有强烈的奉献精神和创新精神,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参评对象:
  
  1、在组织和参与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重大科普活动中贡献突出,并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
  
  2、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贡献突出,为提高公众科学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在科普宣传、科技培训、科技竞赛、科普教育等科普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4、在科普创作、科普理论研究、科普产品研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在科普阵地、科普设施建设及科普事业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优秀科技工作者以及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不作为优秀科普工作者评选条件。
  
  三、评选程序
  
  评选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采取部门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直及驻石中直、省直候选人员由市科普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推荐(驻石中直、省直候选人员也可直接报市科技局),县(市)区候选人员由所在县(市)区科技局负责推荐。推荐上报人员应填写《石家庄市2009年度优秀科普工作者呈报表》一式两份(要求A4纸、正反面打印,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提供先进事迹介绍材料及相关证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候选人名额分配及推荐要求
  
  各县(市)、区推荐上报候选人名额2-3名,科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本部门候选人1-2名,市科普教育基地推荐候选人1名,其它单位推荐1名。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认真总结2009年度科普工作的基础上,要坚持标准,认真细致地做好推荐工作。推荐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的原则,要特别注重专业科普工作者,尤其是第一线的科普工作人员。做行政管理工作的县处级领导参评从严掌握。
  
  五、奖励规定
  
  凡授予石家庄市优秀科普工作者的人员,由市科技局发荣誉证书,先进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民币,奖金由本人所在单位支付。
  
  六、上报时间及联系电话
  
  候选人推荐材料于2010年2月28日前报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85053258 85057966
  
  E-mail:zfac@sjzkj.gov.cn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