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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青建管质字[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0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塔机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塔机安全管理标准和水平,市建管局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现场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就是在塔机上配备安装具有防倾翻功能的装置(以下简称防倾翻装置),防倾翻装置是对塔机原有限位装置的一种有效补充,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不得擅自拆除塔机原有的限位装置,不能影响塔机原有限位装置的正常使用。防倾翻装置可以对塔机倾斜临界状态进行有效的检测,全面反映塔身螺栓松动、初始安装倾角过大、地耐力不够等不安全因素;以及对塔机运行过程中斜拉吊物、快打回车、超载、猛升猛降等违规作业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实施预警、自动控制(断电保护);同时,对塔机的安全状况实施全过程电子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塔机设备自身、安拆及使用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塔机司机、司索工等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有效减少塔机倾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为其塔机配备防倾翻装置。自2010年3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办理注册登记的塔机,必须配备防倾翻装置,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塔机应在2011年底前配备。塔机防倾翻装置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三、自2010年3月1日起,建筑施工现场新安装的塔机必须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使用单位一律不得安装拆卸和使用未配备防倾翻装置的塔机。各塔机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安装、使用防倾翻装置,严禁擅自拆卸、移位、断电、销毁数据。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把关,未配备防倾翻装置的塔机,一律不得进场安装和使用。
  
  四、已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机,应在2010年底前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对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迅速的塔机产权单位,有关部门将按安装时间的先后,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五、防倾翻装置的生产厂家必须严把质量关,确保出厂产品合格,对其出厂产品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为使用单位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生产厂家应负责防倾翻装置的初次安装、调试,以后可由塔机安装队伍负责安装、调试,防倾翻装置应作为塔机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验收合格后,塔机方可使用。
  
  六、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周一次读取数据,并根据不安全记录情况,对违规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施工企业每月不少于两次读取数据,并对项目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监理公司要重点检查塔机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防倾翻装置的使用情况以及施工单位对相关数据的处理情况。
  
  七、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是提高塔机整体稳定性控制的科学手段,是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塔机防倾翻措施作为塔机注册、使用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开展安全检查时,凡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的,或未按照防倾翻措施要求对塔机不安全因素进行及时有效排除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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