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司文[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优秀女律师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辖市司法局、妇女联合会:
  
  近年来,随着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小康社会建设进程的全面推进,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一光荣的群体中,广大女律师巾帼不让须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以良好的专业素养、踏实的工作作风、奉献进取的敬业精神,活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为我省经济发展、法制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特别是广大女律师充分发挥自身特长,积极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充分肯定,展示了新一代女律师的精神风采。适逢纪念“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和河南省妇女联合会建会60周年,为弘扬广大女律师关心民生、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精神,河南省司法厅、省妇女联合会拟联合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女律师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在河南省连续执业七年以上的女性专职律师;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政治素质过硬,执业形象良好;
  
  3、专业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良好的执业业绩,在业内和社会上有良好口碑;
  
  4、在服务大局、服务民生、服务社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热心公益事业,在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二、评选办法
  
  1、本次拟表彰优秀女律师30名,各地原则上可按本地女律师人数的三十分之一推荐,不足30人的按1人推荐。省直及郑州市推荐候选人数各不超过7人。省司法厅、省妇联将根据上报的事迹材料评选出30名表彰人员。
  
  2、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负责本地评选活动的推荐呈报工作。各协会要把好评选的第一关,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真正把多年来坚持服务社会、服务弱势群体,热心奉献,在行业活动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女律师推荐到所属市司法局。各省辖市司法局会同市妇联审核后上报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会同省妇联审定。
  
  3、各省辖市司法局要会同市妇联进行认真审核,确保最终推荐人选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评选工作要公正、公平、公开,让广大律师事务所、女律师都了解评选进程和结果,候选人名单要在本地进行公示。
  
  三、表彰和宣传
  
  省司法厅、省妇联将在今年“三八”节前夕进行联合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组织媒体对受表彰的先进典型进行集中宣传。
  
  四、具体要求
  
  1、各地要认真组织本次优秀女律师评选活动,将评选的条件及具体事项通知到每个律师事务所。要以此为契机,发现女律师典型,总结其先进事迹和经验,进行广泛宣传,树立女律师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关爱弱势群体、热心奉献的良好形象。
  
  2、要认真总结整理候选人事迹材料。事迹材料内容要详实,有具体案例,有可读性,有感染力,有宣传报道价值。每篇事迹材料不少于3000字。
  
  3、评选工作坚持优中选优原则,以事迹的典型性为标准确定表彰人选,不搞地域平衡。
  
  4、各地《河南省优秀女律师评选审批表》(加盖印章)一式三份并附事迹材料一份于2010年2月22日前报省司法厅律管处。事迹材料电子版请发邮箱:hnlx606@163.com。
  
  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材料。
  
  联系人:王芳 吴阳 联系电话:0371-65900672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