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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徐建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建设工程中大量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为进一步加强管桩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对管桩生产过程中的混凝土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弯性能及进入施工现场管桩抽检等各项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管桩生产企业要认真组织好管桩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意见》(徐建发〔2007〕113号)、《关于建筑工程中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实施意见》(徐建发〔2008〕131号)等文件要求。从2010年3月1日按新修订的国家标准GB13476-200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组织生产,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管桩质量。
  
  二、加强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加大原材料抽检的频率,严格设计、控制各强度等级混凝土配合比,严格控制蒸养工艺流程,认真记录蒸养时间、蒸养温度,严格控制钢棒张拉应力。高强管桩(PHC)应经蒸压釜复蒸,确保混凝土强度等级符合设计要求。
  
  三、按规范、标准要求做好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工作。型式检验可由管桩生产单位的技术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的管桩分批进行。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6个月。每次型式检验开始前,管桩生产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市质量监督站,由质量监督站派员监督型式检验用桩的抽取过程。生产单位应留存抽取、检验过程的影、像资料备查。
  
  四、外市管桩生产单位进入我市为建设工程供应管桩产品,应按市建设局《关于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意见》文件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及型式检验报告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登记,取得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后,方可为工程供应管桩产品。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使用前应核对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为管桩生产单位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
  
  五、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管桩,应按国家 GB13476-2009《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标准图集或有关设计文件核查管桩产品合格证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并逐节进行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等相关质量指标验收,做好质量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管桩由参加验收的人员做好记录并在管桩两端和桩身中部混凝土表面用油漆作出明显标志,24小时内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应及时处理,责令退场。将退场处理结果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六、桩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沉桩设备性能完好;施工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测量监控措施,确保管桩的垂直度;施工过程中相邻两根管桩的焊接断面不得在同一水平面。
  
  七、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将委托检测机构对本市管桩在施工现场按每单位工程主规格型号抽取2根进行外观质量、抗弯性能试验;外市管桩在施工现场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型号、同一规格的管桩抽取2根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入工地使用,质量监督机构在12个月内不再接受该管桩生产单位的质量监督登记;本市管桩在工程所在地6个月内累计抽检三次不合格的,停业整顿。
  
  八、经检验合格的管桩检测费由采购方按照管桩检测收费标准支付(施工单位支付时,应在投标报价时考虑此项费用),检验不合格的管桩检测费由管桩生产单位全额支付。
  
  九、对本市管桩生产单位,我局将组织有关监督、检测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飞行检查。定期检查每年不低于2次。检查内容为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试验室人员、设备、原材料检验资料、生产工艺流程及现场抽取原材料、管桩产品检验等。定期检查抽检的检验报告可代替该规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6个月。
  
  十、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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