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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粮食局
【发文字号】 皖粮检[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粮食局:
  
  近年来,我省在加强最低收购价等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同时,积极组织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总体来看,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情况良好。但是,近期也发现个别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在竞价销售出库过程中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拒绝、阻挠出库,索要好处费或额外出库费,造成竞价销售出库不畅,阻碍了粮食的正常流通。为确保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顺利,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0〕7号)等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近期对2010年1月至3月份竞价销售成交的粮食出库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作为经常性工作纳入日常检查范围。
  
  二、检查对象
  
  检查对象为全省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竞买国家政策性粮食企业以及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三、检查内容
  
  (一)承储企业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是否存在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出库进度现象。买卖双方是否按交易细则和合同约定及时交割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二)承储企业是否在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规定的有关费用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
  
  (三)承储企业和购买企业国家政策性粮食统计账务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过程和企业交易行为是否符合交易规则,是否存在收储库点购买本库国家政策性粮食、出现“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违反政策及交易细则等问题。
  
  四、检查方式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对2010年1月至3月份每一批次(指安排集中竞价销售和网上挂牌销售)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情况以及超过规定时间未出库的承储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于每一批次国家政策性粮食交易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供我省分市、分企业详细交易清单,省局及时向各市局通报,由各市局分解到县局并按照规定的检查内容督促各县局跟踪监管。县局负责填报政策性粮食出库进度表(见附表),市局负责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省局,出库中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一并上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在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检查期间,省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情况进行巡查和随机抽查,并对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2010年4月份后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对超过规定时间未出库的承储企业的有关情况于每周一汇总报送省局,由省局分解到相关市局,再由市局负责督查,必要时省局直接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与中储粮直属企业、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及购买方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交易和出库动态。要积极帮助出库企业协调解决出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出库顺利进行。
  
  (二)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对各种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省局举报电话:0551-2870685; 0551-2870646;0551-2870671。
  
  (三)对于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的卖方承储库,经举报核实后,要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其承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资格,现有国家政策性粮食转为商品粮,追回相关费用补贴,严肃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四)严格实行责任制,对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表: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统计表
  
  安徽省粮食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表: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2010-月-日 单位:吨
  
  
  
  县别
  
  品种
  
  拍卖成
  
  交数量
  
  开出库
  
  单数量
  
  实际出
  
  库数量
  
  出库数量占开
  
  出库单数量%
  
  备注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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