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卫电[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春节期间返乡民工等外出返乡人员血吸虫病查治活动的通知》

血防区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血防所:
  
  我省是劳务输出大省,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众多,为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加强全省血吸虫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外出人员的身体健康,我厅已连续三年在全省血防区组织开展对春节期间返乡民工等外出返乡人员的免费血吸虫病查治活动,受到了广大外出返乡人员的热烈欢迎与好评。目前,春节将至,外出人员陆续返乡过年,这是对他们集中进行血吸虫病查治和健康教育的有利时机。经研究,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对春节期间返乡民工等外出返乡人员免费进行血吸虫病查治活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防专业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返乡民工等外出返乡人员进行血吸虫病查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总结近年开展返乡民工等外出返乡人员血吸虫病查治活动经验,制定计划,明确任务,把查治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各级血防机构要全体动员,根据工作需要组织若干查治小分队,深入流行村,分片包干;卫生行政部门要动员组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积极参加血吸虫病查治活动,并及时解决好一线查治工作人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集中力量,开展查治
  
  各地要根据本地外出人员返乡情况,立即组织血防和基层医疗卫生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血吸虫病查治活动。对外出尚未返乡人员,要认真了解他们的返乡情况,在春节前后集中开展血吸虫病查治活动。在查治活动前,要在各行政村村部或人员集中场所张贴公告,告诉群众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的现场工作点进行检查与治疗。在检查和治疗时,要严格按照卫生部《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技术规范》和省有关规定,对应检查对象,做到一个不漏地免费规范地进行血清学检查;对检查出的治疗对象,免费规范地进行吡喹酮抗病原治疗,确保医疗安全。同时,要认真做好外出返乡人员调查、查治病登记等工作,全面分析和准确掌握本地外出返乡人员血吸虫病感染状况。
  
  三、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
  
  各地在组织开展血吸虫病查治活动中,要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有针对性的对返乡民工等外出返乡人员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健康教育活动。要重点宣传《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有关血吸虫病防控方针、策略、措施及防治知识等,使他们正确了解血吸虫病的危害和症状、体征,无论在家还是外出务工,都知道如何避免感染血吸虫,感染血吸虫后应到何处查治,积极参与血防工作,主动接受血吸虫病检查和治疗。同时,应邀请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视察血吸虫病查治活动现场,邀请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查治病活动。
  
  请各地在2010年3月上旬将本次活动总结和有关数据以市为单位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疾病控制与应急办公室(ahwhzhang@sohu.com)。
  
  附表:2010年春节期间返乡民工等外出返乡人员查治病和健康教育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表:
  
  2010年春节期间返乡民工等外出返乡人员查治病和健康教育情况统计表
  
  
  
  
  
  县(市、区)
  
  民工等外出人员数
  
  查病人数
  
  阳性人数
  
  化疗人数
  
  受健康教育人数
  
  开展健康教育情况
  
  
  
  文字材料(发放数)
  
  宣传画(张贴数)
  
  录像(场数)
  
  电视、广播(次数)
  
  其他(注明形式、次数)
  
  
  
  
  
  
  
  
  
  
  
  
  
  
  
  
  
  
  
  
  
  
  
  
  
  
  
  
  
  
  
  
  
  
  
  
  
  
  
  
  
  
  
  
  
  
  
  
  
  
  
  
  
  
  
  
  
  
  
  
  
  
  
  
  
  
  
  
  
  
  
  
  
  
  
  
  
  
  
  
  
  
  
  
  
  
  
  
  
  
  
  
  
  
  
  
  
  
  
  
  
  
  
  
  
  
  
  
  
  
  
  
  
  
  
  
  
  
  
  
  
  
  
  
  
  
  
  
  
  
  
  
  
  
  
  
  
  
  
  
  
  
  
  
  
  
  
  合计
  
  
  
  
  
  
  
  
  
  
  
  
  
  
  
  
  
  
  
  
  
  注:1、附表为样表,上报时请用Excel表;2、如健康教育形式较多表格未能包括,可在“其他”后另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