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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修正。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拆迁安置房转让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标定地价的 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并进行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泉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在此之前有关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