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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经贸资源[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委环资[2006]18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适用范围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申请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 1)木(竹)、秸秆纤维板;(2)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3)细木工板;(4)活性炭;(5)栲胶;( 6)水解酒精、炭棒;(7)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纸板;(8)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
  
  (三)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且符合(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
  
  1、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所在设区市经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福建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报表》(见附件)。
  
  2、企业申报材料必须提供半年以上(新上企业提供投产以来)的生产记录台帐、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境评价报告、生产原料供应合同等复印件,并对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性出具书面声明。
  
  申报材料一式5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按申报材料要求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报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
  
  (二)材料初审
  
  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填写的附件表格上签章。初审内容包括:
  
  1、申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所用规定范围内原料是否能够稳定供应,相关销售合同、票据是否完备,是否能独立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3、审查企业污染物是否有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三)现场审查
  
  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行业专家,负责对申报企业(产品)生产规模(设计生产能力)为5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木(竹)、秸秆纤维板产品,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产品,3000吨/年及以上活性炭产品进行现场审查;负责对申报认定的细木工板、栲胶、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纸板和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产品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结论。
  
  上述规定以外的产品认定由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行业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结论。
  
  现场审查内容应包括:
  
  1、经贸部门和行业专家负责审查产品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审查生产台帐是否记录完整,提供的相关数据是否真实准确;负责审查企业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规定的条件。
  
  2、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财务情况。包括:原材料和商品的出入库情况,购销合同的签订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
  
  (四)材料报送
  
  产品认定申报材料一式5份。设区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国税局各留存1份,上报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2份。要求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和现场审查报告等申报材料于3月20日前报送到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五)集中审核
  
  4月20日前,省级经贸主管部门将会同省财政、国税局召开评审会予以审核认定。经审定合格后的产品(企业)予以公告(省经贸委外网),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七日无异议的,由省级经贸、财政、国税局共同下达批准文件,并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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