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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肇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肇府办[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我市就读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从2009年度起统一纳入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补助按现行标准执行,根据粤府办〔2009〕56号文规定由学校隶属关系同级财政负责安排,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参保人数编制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以大中专学生所在学校为参保单位,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个人缴费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三、在我市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一律按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执行。2009年度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在2010年春节开学后办理参保手续,保费按半年即30元收取。2009年已在我市各县(市、区)办理参保手续的,继续按原途径享受待遇,2009年度保险期限至2010年8月31日结束,从2010年9月1日夏季入学时起,转由就读学校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四、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大学生和中职、技校学生,经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民政、劳动保障以及残联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后,其个人缴费部分除省给予补助外,其余部分按照属地原则由参保地财政和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各负担50%解决,个人无需缴费,可直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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