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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质[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落实事故报告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情况,不得迟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事故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是事故发生后,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广东省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填报各项内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掌握《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中全部内容的,应先将带*内容填写完整后按时上报,其余内容在调查清楚后再补报。三是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鉴于情况紧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先电话报告,并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通过传真方式将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四是坚决杜绝瞒报事故行为。对于瞒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刑法修正案(六)》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二、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的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或认真组织本地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事故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典型案例应及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教育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我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通报文件,及时转发给辖区内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施工、监理企业和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三、加强事故结案和报送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批复以及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等材料,上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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