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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交通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老旧渡船更新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8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补资金标准 1.对2010年申报改造的20年以上船龄农村老旧渡船,在中央奖励标准(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基础上,省再按照渡船造价的25%给予配套补助,如中央奖励资金不到渡船造价的50%,省对缺口部分再予以补足。 2.对2011年和2012年申报改造的20年以上船龄农村老旧渡船,在中央奖励标准(新造农村渡船造价的50%,单船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基础上,省再按照渡船造价的20%给予配套补助,如中央奖励资金不到渡船造价的50%,省对缺口部分再予以补足。 二、申报时间 各市县财政局、交通局应按照财建〔2009〕837号文件要求,务必于2月12日前,将2010年奖励资金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各1份。2011年和2012年的申报资料,于每年1月31日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各1份。 联系人:省交通运输厅王健电话:0571-87202105 省财政厅何喜萍电话:0571-87057613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