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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5名(1名副局长兼任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1名副局长兼任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总工程师1名(副厅级)。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另行印发。 (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除煤矿以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特种设备管理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之外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