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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6
【实施时间】 2010-0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2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2010年度省重点项目安排523个,总投资14351亿元。其中,在建重点项目366个,总投资967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1720亿元;预备重点项目157个,总投资4672亿元。为扎实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强化重点项目组织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分级和分类
  
  (一)省管项目和市管项目。省属项目及跨设区市的项目列为省管项目,由省直单位为主负责推进,项目推进情况作为考核省直单位的依据;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列为市管项目,由各设区市政府为主负责推进,项目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市的依据。
  
  (二)考核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国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项目以及民营和外资类项目中属于特许经营的项目列为考核类项目,即对此类项目业主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要进行年度考核和评比(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省重点办另行下达);其余项目列为服务类项目,不进行年度考核和评比。
  
  二、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职责
  
  (一)分级管理单位职责。项目由省直单位和各设区市政府分级管理,主要负责跟踪、检查、监督所管项目建设情况,协调本单位、本行政区内有关问题,对项目投资完成和资金到位、形象进度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送省重点办和有关单位;推进材料甲供、甲控工作;配合省重点办抓好项目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开展考核类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和参建单位业绩考核工作;加强沟通联系,对于本级职能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省重点办和省直相关职能部门。
  
  (二)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监督制、各类验收制度,要推行标准化管理,要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好工程建设的材料甲供、甲控工作,切实加强和落实工程建设中的投资控制、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措施,排查各种质量和安全隐患,杜绝发生重大事故;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落实劳动保护和卫生防护措施;要精心组织,科学安排,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建设情况、存在问题和需要解决的事项;指定专人按时按要求向省、市重点办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报表(考核类项目每月一报,服务类项目每季度一报)。
  
  考核类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按省重点办要求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立功竞赛和业绩信誉登记考评工作。各施工单位完成合同任务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考评,年末将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考评结果报告省、市重点办。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项目年度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项目主管单位,并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稽察。各项目主管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把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细化下达到各相关参建单位,并对考核类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廉政等进行检查监督。省重点办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考核类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协调和服务以及材料甲供甲控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督查,对项目业主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参建单位的业绩信誉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比并通报考核结果。
  
  四、加强协调服务。省、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地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项目报批、环境评估、征地拆迁、建设资金、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施工用水用电用油和火工品供应以及用地、用林、用海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保证省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五、加强沟通协作。各级各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抓项目要尽心、尽力,对建项目有干劲、冲劲,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按期保质保量完成重点建设任务,为保持我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0年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10年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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