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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理实体的性质、位置、规模; (二)命名、更名的理由; (三)拟用地名的用字、拼音、含义; (四)申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及相关材料。 地名的命名、更名,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但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进行协调的,受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经批准命名、更名和销名的地名,批准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地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商住楼和住宅区名称,不受法律保护,传媒不得为其作广告宣传,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以非标准化名称批准销售商品房。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编纂出版。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视、地图和信息网络; (四)道路、街、巷、楼、门牌、公共交通站牌、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等。 第十五条 书写、拼写地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 (二)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按国家公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划(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十六条 公开出版有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地名的地名图、地名图册、地名图集(包括电子版本)等专题图(册),属于全市性的,出版单位应在出版前送市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县、区区域内的,由县、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地名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地名类图(册)审核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名类图(册)核准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册); (三)编制地名类图(册)所使用的资料说明。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位、路、街、巷、住宅区、楼、门、村、交通道路、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口、码头、广场、体育场馆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当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八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形式: (一)全市同类地名标志的内容、规格和材料,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统一结构形式,统一设置; (二)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必须是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 第十九条 地名标志设置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换。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实施,并承担惠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范围内路、街、巷地名标牌的设置、维护和更换。各县、区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设置工作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更换。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各式地名标志的设置、维护和更换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玷污和遮挡地名标志;不得在地名标志上悬挂各类物品;不得损坏、擅自移动地名标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施工结束前负责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路、街、巷等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费,可通过招投标将地名标志牌有偿提供给有资质的广告代理商经营广告业务的方式解决,或由地方财政解决。住宅区、楼、门牌等其它地名标志设置所需经费由有关开发建设单位解决。 涉及户外广告设置布点的地名标志设置方案应征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地名标志广告场地使用权由组织设置的地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所得收益全部上交财政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