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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减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严格按规定执行基本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收取规定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服务费用,需征得孕产妇本人或家属同意;定期凭孕产妇补助经费第三、四联单,到县卫生局办理报账手续。 6.异地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享受住院分娩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流程。 1.宣传动员:在广泛宣传、充分告知的情况下,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住院分娩。 2.住院分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核实补助对象身份,按规定提供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减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填写“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经费四联单”。 3.报销: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凭孕产妇补助经费第三、四联单和出院结算清单等,到县卫生局办理报账手续。县级卫生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在一个月内(连同第三联单)汇拨至医疗卫生机构,并保管好所有原始材料和单据,以备核查。 (四)信息管理。 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县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基础信息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孕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孕产妇数、非农业户籍孕产妇数、孕产妇总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数,资金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等按季度逐级报市(地)级、省级卫生部门,省级卫生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全国妇幼卫生监测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上报卫生部。 五、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管理。 (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商财政部门做好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县级财政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所需资金纳入医疗卫生经费预算予以安排。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地区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 (三)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对困难地区予以支持。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退少补”原则下达。2009年结算资金和2010年预拨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卫生公共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 (四)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按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免收住院分娩的相关费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人数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五)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享受补助的孕产妇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卫生部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项目实行逐级监督指导与评估,卫生部和财政部定期对各地妇幼卫生项目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20%以上的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50%以上的县(市、区)进行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1.了解全县(市)孕产妇数(包括农业户籍孕产妇数、非农业户籍孕产妇数、孕产妇总数)、活产数、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情况等。 2.了解卫生、财政、项目管理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宣传动员及执行进度。 3.了解补助资金使用及运转情况,重点查看全县(市)补助对象名单、补助资金数额明细表等。 4.了解并反馈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