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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妇社儿卫便函[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6-18
【实施时间】 2010-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2010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社(基妇、妇幼、疾控妇幼)处:
  
  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WABA)确定每年8月1-7日为“世界母乳喂养周”。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的主题是“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其目的是强调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请你们紧紧围绕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主题,开展以下活动:
  
  一、大力开展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宣传活动
  
  今年正值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提出20周年。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增强全社会倡导和坚持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的意识,特别是爱婴医院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各地要在母乳喂养周期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广泛普及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的知识和技巧,提高知晓率和普及率。
  
  二、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以产妇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高产时保健质量。保护、促进和支持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保证母婴安全。各地要在母乳喂养周期间,根据《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对本省(区、市)爱婴医院进行抽查或暗访,对不符合十项措施的爱婴医院,应限期改正或取消爱婴医院称号。我部将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对爱婴医院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暗访,并公布检查结果。
  
  三、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认真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孕妇、婴幼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并从中获利,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或者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奶粉馈赠。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工商、税务、广播电视、妇儿工委、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进行《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广告宣传、产品推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为营造“世界母乳喂养周”宣传氛围,我司委托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制作了相关宣传材料,如有需要请与其联系。
  
  联系人: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丁冰
  
  电话:010-59217006、13301381220
  
  传真:010-58693237
  
  邮箱:muruweiyangzhou@163.com
  
  请各地将母乳喂养周活动的总结于8月20日前书面报送我司儿童卫生处。
  
  联系人:妇社司儿童卫生处刘颖、曹彬
  
  电话:010-68792306、68792305
  
  传真:010-68792321
  
  邮箱:lying1999@hotmail.com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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