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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文物博函[2010]523号
【颁布时间】 2010-06-17
【实施时间】 2010-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请支持黄河博物馆征集文物展品的函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中国国家博物馆: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黄河博物馆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是以“宣传黄河、服务社会”为宗旨,以人河关系为主线,以展示治河历史、反映大河文明为主要内容的专题博物馆,始建于1956年。
  
  为全面提升该馆文物保护、研究、展示、服务功能和水平,水利部黄河委员会正在建设黄河博物馆新馆,新馆建筑面积7045平方米,展览面积4000平方米,计划于2010年底前开馆。
  
  为扩大藏品来源,丰富藏品内涵,提高藏品价值,更好地开展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该馆拟向中国国家博物馆和黄河流域九省区(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以及黄河故道流经省份(河北、天津、江苏、安徽)文物管理部门及文博单位征集治河文物和黄河文明代表文物。
  
  希望相关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和中国国家博物馆对黄河博物馆的文物征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若收藏有上述文物、史料,可通过调拨、交换、复制、借展的方式予以提供。涉及文物调拨、交换、复制、借展的具体事宜,须严格按照馆藏文物管理规定办理,由黄河博物馆与有关文博单位联系接洽。
  
  联系人:王建平
  
  联系电话:0371-66022220、13608699217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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