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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信会字[2010]003号
【颁布时间】 2010-06-29
【实施时间】 2010-06-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统计学会信息化分会关于开展第十届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信息技术应用类成果奖评选工作的补充通知

[接上页]

  论文、课题和专著项目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1、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规定期间在省、部级正式刊物上发表、出版,经省级统计局推荐的关于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工程方面的技术论文、论著。其中,《统计信息化》、省级统计局主办的正式刊物属论文正式发表的范围;由权威学术机构和省部级学术社团单位正式编印的专题研讨会论文集选编的论文,也属正式发表。
  
  2、能够运用信息工程理论、观点分析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开发、应用、管理中的问题,观点独到、论点清晰、论据充分、有力。
  
  3、能够运用新兴信息技术分析、解决统计工作中、统计信息工程中的实际问题,方法科学、合理,并具有一定学术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领先性和影响力。
  
  4、文章结构严谨、语言流畅、语义准确。
  
  凡已获其他同级科研成果奖励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统计应用软件成果参研者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课题类成果参研者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七人,论文、专著类成果申报人数一般不超过三人。同一作者一般限申报一项成果,但可作为参研人申报其它成果。所申报项目限于每届规定时期(近两年)内完成的成果。
  
  第四条 评审机构。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复审委员会接受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终审委员会的领导,遵循其评审办法。同时,该委员会也是全国统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成果评审委员会,是全国统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成果的权威评审机构。
  
  全国统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成果评审委员会由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中国统计学会信息化分会、社会科研单位、院校,以及省级统计局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
  
  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名,由国家统计局、省级统计局及相关单位具有一定技术资质的代表组成初评小组,协助评审委员会具体工作。初评小组的工作分初审、初评两个阶段。
  
  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评审办公室设在中国统计学会统计信息化分会。
  
  第五条 报送渠道及条件。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信息化分会省级机构负责本地区内优秀成果的推荐工作。上报成果中软件、课题类项目一般应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同类成果二等奖以上的最终成果,或出具地市及以上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正式鉴定意见、推广意见,或出具必要的学术水平证明。各单位申报同一类优秀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五项。
  
  2、报送材料一式四份,各类项目均应按要求填写《统计系统信息技术优秀论文评审表》(同时适用于专著)、《统计系统优秀应用软件评审表》(同时适用于课题),并加盖省级统计局公章。同时,要报送一套本项目的演示稿综述光盘,影像版的不少于25分钟,PowerPoint版的不少于20页,要求包括:项目背景、立项批件、鉴定文件、用户意见,以及技术报告、应用情况的综述。
  
  3、设有统计系的高等院校也可直接将加盖学校公章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评审办公室。其中,申报同一类优秀成果数量一般不超过三项。
  
  4、评审办公室一般不直接受理个人评奖项目的申报材料,应由各地区有关机构归口推荐。
  
  第六条 评审程序。全国统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成果评审工作程序为:组织申报、初审初评、复审、终审。
  
  1、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项目/课题组或个人需认真填写相关评审表,经各省级统计局推荐,在规定期限内报全国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评审办公室。
  
  2、初审小组进行资格条件认证、文档完备性检查、打分;初评小组根据评审标准分别进行论文、课题评审和软件测试,综合进行无记名分项打分,按得分排出名次、等次。
  
  3、按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各等奖项向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机构)提交初评结果。
  
  4、评审委员会预备会,学习评审办法、统一评审标准。
  
  5、听取初审、初评小组工作报告。
  
  6、复议并通过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各等奖项推荐名单和复审意见,报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终审委员会。
  
  第七条 获得全国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各等奖项的论文类成果将以论文集形式推广,软件类成果将以无偿或有限成本价形式在统计系统内推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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