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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6-24
【实施时间】 2010-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四)经济发展处。
  
  提出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议;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以及移民、扶贫等相关事宜;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五)社会事业处(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题材文化作品(产品)审查、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双语”教育和科普推广等具体事宜;承担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有关新闻发布工作;推动民族文化交流合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拟订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并负责全省民族语文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以及省藏文学校、省彝文学校的业务工作。
  
  (六)联络处。
  
  承办民族工作领域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了解掌握少数民族同胞在国外的有关情况,协调处理全省少数民族涉外事务;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的对外联络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管理省民族工作机动金。
  
  (八)干部人事处。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地区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重大民族问题并提出促进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联系、协调省委民族工委委员和委员单位;承担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民委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8名。其中:主任1名(兼省委民族工委副书记)、副主任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2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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