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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6-24
【实施时间】 2010-06-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六)地籍管理处。
  
  拟订地籍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或跨市(州)土地权属争议;承担省本级土地登记工作,指导全省各地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全省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地籍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管理工作,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管;承担省属事业单位和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省本级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转让、收回、改变用途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地质勘查处。
  
  承担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探矿权市场;组织全省区域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指导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承担地质勘查行业统计和地质勘查成果统计;承担石油、天然气及煤层气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和审核对外合作区块。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省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并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指导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和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地质环境管理专项规划,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
  
  (十二)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十三)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计划;负责国土资源重大科研项目的立项论证和实施监管;负责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的制定、实施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承担对外及对港、澳、台的合作交流和外事活动的具体工作。
  
  (十四)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承担国家和省财政安排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等机关财务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十五)信访处。
  
  研究分析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检查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十六)人事处。
  
  承办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及其领导干部(含相同级别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培训、流动调配、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干部培训工作;指导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队伍建设;承担国土资源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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