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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安监管法规[2010]128号
【颁布时间】 2010-06-22
【实施时间】 2010-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执法文书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对行政处罚案卷、企业资料、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培训档案等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理、编目、分类、立卷、归档、保存、保管、借阅、复印和销毁。
  
  第十五条 【仪表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穿着统一的行政执法工作服装、仪表端庄。
  
  第十六条 【用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窗口工作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服务窗口规范用语》)使用规范、文明用语。不得使用轻蔑、粗俗、讥讽、诱导、欺骗、歧视、侮辱、恐吓、挑衅、威胁等语言。
  
  第十七条 【自由裁量】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解释和宣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和法律知识宣传,努力使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处罚和管理。
  
  第十九条 【理性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方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加以劝导,不得以违法违规方式处理,避免激化矛盾;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要求其停止行为,但不能进行回击;遇到恶意阻挠、野蛮挑衅时,应当及时上报,保持克制,理智处理,尽可能避免矛盾升级;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避免人身伤害。
  
  第二十条 【群体事件预防】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和社会效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一条 【职业和廉政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践行“关爱生命、思危求进、公正廉明、笃实卓越”的绿十字精神,做关爱生命的守护者、做安全发展的践行者、做依法行政的示范者、做一流业绩的追求者。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廉政要求。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本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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