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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三条 【执法文书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统一使用市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对行政处罚案卷、企业资料、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培训档案等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整理、编目、分类、立卷、归档、保存、保管、借阅、复印和销毁。 第十五条 【仪表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穿着统一的行政执法工作服装、仪表端庄。 第十六条 【用语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窗口工作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服务窗口规范用语》)使用规范、文明用语。不得使用轻蔑、粗俗、讥讽、诱导、欺骗、歧视、侮辱、恐吓、挑衅、威胁等语言。 第十七条 【自由裁量】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解释和宣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和法律知识宣传,努力使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处罚和管理。 第十九条 【理性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方情绪激动或者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加以劝导,不得以违法违规方式处理,避免激化矛盾;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应当予以警告,要求其停止行为,但不能进行回击;遇到恶意阻挠、野蛮挑衅时,应当及时上报,保持克制,理智处理,尽可能避免矛盾升级;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避免人身伤害。 第二十条 【群体事件预防】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和社会效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一条 【职业和廉政要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践行“关爱生命、思危求进、公正廉明、笃实卓越”的绿十字精神,做关爱生命的守护者、做安全发展的践行者、做依法行政的示范者、做一流业绩的追求者。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廉政要求。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本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