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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总体规划报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编制(或修编,下同)城市总体规划的权限、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与省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规范要求。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对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编制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报工作方案和进展情况。 三、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分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两个阶段进行。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初稿完成后,应当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技术论证。技术论证应当邀请规划专家和省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参加,省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参加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四、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论证意见,组织对规划纲要、规划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报审材料同时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审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省人民政府请示文件一式五份,附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二)规划成果一式五份,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附件包括: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范要求的说明书、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论证的意见,按照论证意见进行规划修改完善的具体说明;公众意见的征询和采纳情况及说明; (三)规划成果应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光盘)两种形式报送。纸质规划文本和附件一律采用A4纸规格装订,规划图纸按照A3纸规格成图,折叠成A4纸规格装订。规划文本和图件等封面注明“报批稿”,落款为“××市人民政府”,内页加盖规划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标明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规划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及职责。电子文件中,文字格式采用Word文件格式,图纸采用CAD文件格式和JPG格式(各一套)。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接到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文单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对规划报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修改意见反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规划成果修改完善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 六、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总体规划和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报审,适用本规则。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规划,可直接进行成果论证,报审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则执行。 七、依法须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规划纲要完成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初步审核认为可以提交论证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规划纲要部省联合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好联合审查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按照部、省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完善规划纲要,编制规划成果。规划成果完成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技术论证。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规划成果阶段的技术论证和省内报审要求按照本规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八、县总体规划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审程序和要求由审批机关参照本规则制定。 九、本规则下发后,原有城市总体规划报审程序停止执行。 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