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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妇社发[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6-22
【实施时间】 2010-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

[接上页]

  村卫生室卫生人员收集辖区内准备怀孕的妇女信息,确定发放对象,入户通知其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使服药对象正确了解相关知识,提高叶酸服用率和依从率。
  
  按每人每天1片(0.4毫克)发放,保证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月的用量,村医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用量以及妇女相关信息。
  
  村医对领取叶酸的妇女进行随访,每月至少一次,督促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
  
  如果妇女服用叶酸6个月未怀孕,应在医生指导下自行购买继续增补叶酸。
  
  (2)高危待孕妇女。
  
  高危待孕妇女是指准备怀孕的妇女中,既往生育过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者。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根据既往高危孕产妇管理记录以及各村上报的信息,对既往生育神经管缺陷胎儿或服用抗癫痫药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通知高危待孕妇女到乡镇卫生院领取叶酸片,进行健康教育,并签订知情同意书。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按每人每天服用4毫克剂量向高危待孕妇女发放叶酸,保证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服用量。发放对象每次领取1-3个月的用量。对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进行登记,记录领取叶酸的时间、用量以及待孕妇女相关信息,每月进行随访。
  
  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将领取叶酸的高危待孕妇女名单通知所在村村医,村医应当每1-2周督促高危待孕妇女按时服用,并将待孕妇女在孕前3个月至孕早期3个月叶酸服用情况进行登记,整理后反馈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
  
  (四)信息报送。
  
  村卫生室卫生人员负责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的收集、整理,按月上报;乡镇卫生院负责月统计并上报本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按月统计辖区内叶酸发放和服用信息,并逐级报送。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一)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各级补助资金,落实督导、培训和叶酸发放工作,重点保障乡、村两级工作经费,提高乡、村两级卫生人员积极性。
  
  (二)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严格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财务和会计核算,做好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资金检查。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效果评估。各地要根据项目的要求,结合实际,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制订、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责任,逐级分发至各乡镇卫生院、各村卫生室。要确保科学规范发放,严禁发放过期药品,严禁在发放过程中收取费用、搭车售药、不按服用量发放等行为。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年度向卫生部报送项目总结。卫生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各省(区、市)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1.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季度统计表
  
  2.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补助资金分配表(略)
  
  附件1: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季度统计表(地市级、省级表)
  
  (年 季度)
  
  
  
  
  
  序号
  
  县(区、市)
  
  活产数
  
  死胎和
  
  死产数
  
  围产儿中出生缺陷数
  
  产妇数(人)
  
  农村适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叶酸服用情况
  
  叶酸服用
  
  依从人数
  
  随访叶酸
  
  服用人次数
  
  增补叶酸知识
  
  
  
  总数
  
  其中:神经管缺陷数
  
  产妇数
  
  其中:本县农村户籍产妇数
  
  新增应
  
  服用人数
  
  新增服用人数
  
  其中:高风险
  
  新增服用
  
  人数
  
  调查
  
  人数
  
  知晓人数
  
  
  
  1
  
  
  
  
  
  
  
  
  
  
  
  
  
  
  
  
  
  
  
  
  
  
  
  
  
  
  
  
  
  
  
  2
  
  
  
  
  
  
  
  
  
  
  
  
  
  
  
  
  
  
  
  
  
  
  
  
  
  
  
  
  
  
  
  3
  
  
  
  
  
  
  
  
  
  
  
  
  
  
  
  
  
  
  
  
  
  
  
  
  
  
  
  
  
  
  
  4
  
  
  
  
  
  
  
  
  
  
  
  
  
  
  
  
  
  
  
  
  
  
  
  
  
  
  
  
  
  
  
  5
  
  
  
  
  
  
  
  
  
  
  
  
  
  
  
  
  
  
  
  
  
  
  
  
  
  
  
  
  
  
  
  6
  
  
  
  
  
  
  
  
  
  
  
  
  
  
  
  
  
  
  
  
  
  
  
  
  
  
  
  
  
  
  
  7
  
  
  
  
  
  
  
  
  
  
  
  
  
  
  
  
  
  
  
  
  
  
  
  
  
  
  
  
  
  
  
  8
  
  
  
  
  
  
  
  
  
  
  
  
  
  
  
  
  
  
  
  
  
  
  
  
  
  
  
  
  
  
  
  合计
  
  
  
  
  
  
  
  
  
  
  
  
  
  
  
  
  
  
  
  
  
  
  
  
  
  省(区、市)/地市(州)(盖章)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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