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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清理责任主体。清理范围包括市、县(市)区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下同)及其所属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二、实行定期清理制度。除本次对以往文件的清理外,从2010年开始,每两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定期清理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汇总、审核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公布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公布修改规范性文件决定及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实行即时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有《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政府所属部门或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即时清理,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政府审定;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本部门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需要继续施行或修改意见,属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提请政府重新公布;需要修改的,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理。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本部门作出具体处理决定。 四、实行清理工作情况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规范性文件清理专栏,登载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和清理工作情况等信息,设立公众意见反馈专栏,方便公众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提意见等方式,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所属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的,政府法制部门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议后15日内予以答复。 五、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应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对以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其中,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于二月五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经法制办汇总后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发机关负责清理。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于3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六、要高度重视此次文件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满的,文件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施行的,必须重新公布,否则,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依据。此次文件清理结束后,市政府将及时公布文件清理结果。对未按时完成文件清理工作任务,造成行政管理工作空白及引发行政争议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清理责任部门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清理责任部门 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二年)。据此规定,请各部门对照《朝阳市规范性文件汇编》,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研究,提出保留或废止、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并说明具体理由,其中需要修改的,一并提出修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