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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2010年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2010年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总局的部署,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管装备建设,着力提高监管队伍素质和能力,深入开展作业场所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执法,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为有效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打好基础。 一、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基层基础建设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114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监管人员,尽快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机制,为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奠定组织基础。 2.强化考核。要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3.配备装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要求,配备必要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个人防护用品和调查取证设备,为依法对职业健康实施监管提供保障。 4.加强培训。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年内将举办3到5期业务培训班,对各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中央驻豫及省属企业负责人及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增强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两类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二、深入开展作业场所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治理 5.全面普查,澄清底数。要继续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协调〔2009〕28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安健〔2009〕401号)以及《关于加强石英砂生产企业作业现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安健〔2009〕402号)要求,全面开展普查摸底,澄清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企业底数(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类型、规模、从业人数、接尘接毒人数等),实现逐个企业确认。 6.强化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督促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对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职业危害企业数据库,加强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的动态管理。 7.企业要全面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钢铁和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生产、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企业,要严格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检测制度,按规定切实加强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当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8.加强监督执法。 要组织对企业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同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有石英砂加工企业的地区,要以石英砂企业粉尘危害治理为重点,提请当地政府对本地区石英砂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整顿,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违法加工场点,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重组、提升规模的要求,对中小型企业实行布局重组、扩大规模,促进大型企业兼并收购中小企业,提高粉尘危害防治水平。年内,对年产2万吨以下的干法加工小企业和年产1万吨以下的湿法加工小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一律关闭;对年产2万吨以上的干法加工企业和1万吨以上湿法加工企业,要督促其加快工艺技术改造,对其原矿破碎工序必须实行喷淋洒水,整个加工生产线特别是破碎、粉碎、烘干、转运、筛分、分装等加工环节必须全部实行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并设置切实有效的通风收尘设施,同时,对石英砂粉储存场所要封闭管理。到2011年6月底前,凡是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的石英砂加工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一律予以关闭。关闭企业名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