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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妇[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的通知

各市、扩权县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开展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工作,以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进一步统一我省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服务,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河北省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修订稿)》、《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标准》。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产前筛查技术基本标准
  
  根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相关文件和《河北省产前筛查管理办法(修订稿)》,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设置
  
  (一)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设产前筛查医疗组织,设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和信息档案工作。
  
  (二)开展产前筛查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宣教室、遗传咨询门诊、影像(超声)室、生化免疫实验室、妇产科、儿科等专业科室。
  
  二、人员要求
  
  从事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一)人员配备
  
  1、临床医师: 从事遗传咨询、影像(B 超)、妇产科、儿科医师各1名以上。
  
  2、实验室 :生化免疫技术人员1名以上。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1、临床医师
  
  (1)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或其他相关学科3年以上临床经验,并接受过临床遗传专业培训。
  
  (2)具备相关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是:
  
  ① 产前咨询的目的、原则、步骤和基本策略;
  
  ② 常见染色体病及遗传病的临床表现、一般进程、预后、遗传方式、遗传风险及可采取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③常见的致畸因素、原理以及预防措施;
  
  ④常见遗传病和先天缺陷的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
  
  ⑤ 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影像(B超)医师
  
  ⑴医学院校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妇产科超声工作2年以上,并接受过超声产前筛查的系统培训;
  
  ⑵熟练掌握胎儿发育各阶段脏器正常与异常超声图像,能鉴别常见的严重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3、实验室技师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接受过产前筛查技术培训;
  
  (2)技术人员具有相关基本知识和技能是:
  
  ① 掌握标本采集与保管的基本知识;
  
  ② 掌握无菌操作技术;
  
  ③ 掌握免疫标记检测技术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④ 掌握质量控制知识与技能;
  
  ⑤ 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房屋要求
  
  科室名称 建议标准(间)
  
  宣教室1
  
  遗传咨询室 1
  
  生化免疫室(检测室、分析室) 2
  
  B超室 1
  
  放射科 2-3
  
  四、设备配备
  
  设备名称 建议标准(台、件)
  
  (一)影像(B超)室:
  
  高档彩超 1-2
  
  200毫安以上X光机 1
  
  (二)生化免疫室:
  
  时间荧光分辨仪(酶标仪、金标定量仪、化学发光仪)1
  
  pH 计 1
  
  普通冰箱 1
  
  低温冰箱(-80℃) 1
  
  离心机 1
  
  恒温水浴箱 1
  
  (三)宣教室:电视机 光盘
  
  五、业务范围
  
  (一) 宣传预防先天缺陷的科学知识,按照知情同意原则进行产前筛查;
  
  (二) 开展与产前筛查相关的遗传咨询;
  
  (三)产前筛查发现胎儿异常的,将孕妇转至许可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
  
  (四)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追踪观察及转诊制度。
  
  六、规章制度
  
  (一)人员岗位职责;
  
  (二)自查制度;
  
  (三)实验室操作规范;
  
  (四)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五)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
  
  (六)疑难病例转会诊制度;
  
  (七)追踪观察随访制度;
  
  (八)资料管理制度;
  
  (九)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十)仪器设备、试剂及药品材料管理制度。
  
  河北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基本标准
  
  根据《河北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及国家卫生部相关文件,制定本标准。
  
  一、 组织设置
  
  (一)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需设立产前诊断诊疗组织,设主任1名,下设办公室和资料室,分别负责具体的管理和信息档案工作。
  
  (二)开展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设有遗传咨询、影像诊断(超声)、细胞遗传、分子遗传、生化免疫、妇产科、儿科、病理科、临床遗传等专业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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