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穗国税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我局做好2009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最终检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有一名主管业务的局长专门负责,调配力量,结合本区实际认真部署,周密安排事前的组织布置、事中的进度和质量跟踪、事后的总结上报,保证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和圆满完成。
  
  各部门要职责分明,税政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统筹组织,征管、信息中心等有关科室负责协调配合,各办税服务厅和税务分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具体落实,通力合作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共同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宣传辅导和业务培训
  
  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期间,各征管单位应重点组织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企业所得税是建立在会计核算基础上需按照税法和税收政策规定进行大量纳税调整的税种,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各单位要增强纳税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申报前的宣传辅导,畅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渠道,通过组织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会、办税服务厅电子屏幕、短信平台、广州国税网站、宣传单张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同时,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对社会中介机构要通过提供政策咨询热线等多种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重点宣传纳税调整事项和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确保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做好汇算清缴有关程序和报送资料的宣传指引工作。纳税人每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间相对集中,为了确保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工作,各单位应在规范汇算清缴业务流程和工作步骤的基础上,做好申报流程和资料报送的指引或辅导,合理分配人流和工作流。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问题,帮助纳税人了解办税程序和相关涉税审批或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时间、办理要求,使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汇算清缴的申报时限、报送资料及其他注意事项,清晰汇算清缴办理程序,增强纳税人的办税能力,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地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三是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的宣传工作。在今年我市国、地税继续推行附送“鉴证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做好企业汇算清缴附送鉴证报告的宣传工作,即必须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格式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的格式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gzntax.gov.cn)中查阅和下载。
  
  四是对从事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一线人员开展业务培训。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二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很多新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各单位要以汇算清缴工作为契机,大力开展企业所得税的业务培训,组织基层税务人员进行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重点培训与汇算清缴工作密切相关的税前扣除有关政策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减免税管理规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登记审核要求及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等内容,切实提高税务干部的所得税业务能力和政策执行水平,促进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认真做好各项审批、备案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对减免税等备案登记项目,应认真对照规定要求做好有关报备资料工作。对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应辅导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
  
  (一)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工作
  
  对需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事项,各单位在集中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不得无故拖延或不予办理,要保证企业的税前扣除事项能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得到批复。
  
  对按照税法规定必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才予以扣除的项目,各单位要认真审查,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