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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闽教人[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通知

[接上页]

  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进修院校(含教研)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省教育厅负责省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研机构人员的选拔推荐工作。省教育厅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地推荐的人选进行严格评审(其中教学名师培养人选将组织现场教学或说课),提出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经省教育厅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六、培养方式
  
  遵循教师专业发展和名师成长的规律,通过专家指导、理论深造、课题研究、名师访学、考察学习、学术交流和著书立说等方式,促进培养人选和对象尽快成长为教学名师和学科教学带头人。教学名师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配备双导师,进行个性化培养,培养期为3年;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实行培养单位负责制,进行分学科培养,培养期为2年。
  
  七、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省教育厅负责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的统筹管理,制定实施办法,确定培养人选、对象和培养单位,并对培养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成立“福建省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名师培养工程的业务指导和咨询,制订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工作规程、管理和考核办法,以及审定培养单位制订的培养方案等。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省内外高校、教科研机构、教师培训机构的知名教育专家和中小学名师等组成。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名师培养工程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培养工作由有关高校承担。各培养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指定项目(学科)负责人,制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加强培养过程管理与指导,定期汇报培养情况,接受检查监督,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培养任务。
  
  (三)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培养人选和对象的管理与使用,应将培养人选和对象纳入本地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工程或计划,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并提供配套资金支持,为培养人选和对象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创造条件。
  
  (四)有关学校应支持培养人选和对象参加各种学习研修和示范帮扶等活动,并在工作安排、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培养人选和对象根据培养计划和方案开设的公开课、示范课和专题讲座,以及开展帮扶等活动可根据各地实际折合一定工作量。
  
  (五)培养人选和对象应根据省教育厅和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加学习培训活动,认真完成各项学习培训任务,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在教育教学工作实践中积极主动地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作用。
  
  (六)入选教学名师培养人选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人选》证书。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期满经省教育厅综合考核认定合格者,颁发《福建省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证书。
  
  (七)省教育厅设立中小学名师培养工程专项经费,用于培养人选和对象的访学研修、教材资料、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考察学习、出版专著等。培养人选和对象所在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提供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培养人选和对象参加各种学习、研修和开展相关活动所需差旅费等费用。
  
  (八)培养人选和对象在培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有关培养活动或无法完成学习培训任务的,将停止对其的培养;若违反师德规范要求,或在申报推荐中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培养人选或对象资格;属教学名师培养人选的,还将撤销其教学名师培养人选称号,收回有关证书。
  
  (九)入选省中小学教学名师培养人选的,不再参加省中小学名校长培养人选的推荐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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