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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3
【实施时间】 2010-0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44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接上页]

  七、继续实行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
  
  保险对象为水稻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保障范围为台风、暴风雨、洪水、雪灾和主要病虫害等造成的灾害;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或4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10元或20元,其中各级财政给予90%的保费补助。
  
  八、大力发展粮食规模经营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培育发展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动员季节性抛荒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种植早稻等粮食作物。加快培育粮食(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引导其开展水稻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防、代收、代烘等社会化服务,推进粮食生产环节的规模经营。大力发展订单生产,支持种粮大户开展粮食加工、销售活动,鼓励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提高粮食生产组织化程度。
  
  九、完善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扶持粮食生产的财政补贴资金继续执行“按上年基数定指标,当年据实结算”的财政补贴方式。完善粮食生产扶持资金整合使用试点,在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种粮农户的前提下,可以将各类扶持资金整合用于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和服务、新型农作制度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等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认真落实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等政策,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实际种粮面积进行抽查核实,由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门审核后的数据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资金,以确保国家农资综合直补、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真正按种粮面积及时足额落实到种粮农户。要层层建立抽查核实制度,各级政府对上报面积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取消当地本年度各类粮食生产评优资格,收回相关补贴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人责任。
  
  十、加大粮食生产工作力度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浙委办〔2008〕9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粮食生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责任书确定的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将粮食生产面积层层落实到田块。在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各地要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农技、送农资、送资金”为主要内容的“五送”惠农服务活动,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继续开展粮食生产先进市、县(市、区)等评选活动,开展订单粮食守合同重信用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创建活动。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惠农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农民群众多种粮、种好粮。
  

  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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